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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邮、QQ聊天可作呈堂证供 电子证据将有法可依
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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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2 19:33  资料 短消息 
电邮、QQ聊天可作呈堂证供 电子证据将有法可依

  据北京晚报报道,国家信息中心昨天正式启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服务,计算机硬盘、软盘、移动硬盘、光盘、MP3播放器等存储介质中是否存在和案件有关的信息,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核心内容。这是除司法机构外,北京民间机构首家获得市司法局授权,开始提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服务。

  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书面文件,被储存于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的相应的电子文件所代替,这些电子文件就是证据法中的电子证据。另外,涉及电子隐私、网络与计算机安全、网络中的知识产权、网络中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等诸多方面涉及的法律事实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电子证据来认定。

  按照目前的规定,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软件、电子文档等各类信息,都可以成为电子证据,但前提是必须先经过指定机构认定,因为电子数据比较脆弱,可以被人为地破坏、篡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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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精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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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0 02:26  资料 短消息 

呵呵,这是不可能的。

我可以说是别人在QQ上进行的聊天,聊天的内容自然不能成为法律上的证据,显然连参考都不能算。

现在就算是录音都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只能是参考物,更何况是聊天记录和电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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