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蔡甸区原区委书记王明先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交通肇事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2003年11月13日晚,王明先驾车返回蔡甸区委,在距机关大门50米处,将两名行人撞倒,其中一人不治身亡。民警赶到后,王当场否认肇事,并将现场交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刘某处理。次日,王将其司机吴某(另案处理)叫到办公室,告知其事故经过,吴当即表示愿意顶替担责。随后,吴主动到警方投案。
2005年5月下旬,王明先因“顶包”事发被停职。纪检机关着手调查时,发现其涉嫌受贿、挪用公款。同年7月,王被移送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据检方指控,王明先曾任市建材工业公司总经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副书记兼管委会副主任、蔡甸区区委书记。2000年至2005年期间,王明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8次收受贿赂88万余元人民币及价值23万余元的住房、手机、西服等物品。另查,王明先在任市建材工业公司总经理期间,先后3次挪用公司及下属单位公款74万元。
庭审中,王明先当庭翻供。他首先否认受贿,辩称只是礼尚往来,并表示检方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名也不能成立,其款项只是以公司名义出借给朋友投资酒店,后来已归还给单位,其中的部分损失只能算正常投资失败。至于“顶包”一事,王明先认为是下属主动顶罪,和自己无关。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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