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养廉”在词构上存在指向背反。作为政策,高薪必定不能达到养廉目的,它必然归于失败。
“廉”并不是俭,对于个人来说,节俭是理财的有效方式之一,符合传统农业文明的优良习性。但节俭无益于宏观社会消费,所以高薪养廉的“廉”,廉洁,指向的是效能,行政效能,机构所辖个人的行政效能。不能利用职务犯罪是其一,不能不作为亦是其一。
在汉语词义上,应该说“养”有“护养”、“培养”、“包养”、“认养”诸种意思,如果说“养廉”出发于民生的考量,使公务员具备起码的生存条件,或者比平均生活水准略高的水平,这是可以理解的,至少这个愿望在行政成本上不存在负荷超现实的问题。
而廉洁为什么需要“养”,而不是靠制度去“制”去“限”去“束”去“治”呢?即使使用“养兵千日,用在一时”的“养”来解释,那也等于要“养护”甚至“呵护”出廉洁,而且用的是经济杠杆原理。行政机制本身不能指向廉洁并且保持高效能吗?或者说,为了效能,牺牲廉洁是某种意义的必然?这背后有什么核心的价值在指导着?
早先,改革开放之初,国内曾流行过“腐败促进经济”论调。因为尚未工业化的社会,普遍消费能力低下,消费主体通常来自官商阶层,所谓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甚至包括贪污受贿,还有就是“大款消费”,它们都能“培养”出一个消费主体来。这种出自上层的积极消费,无疑会最原始地刺激产业链的发展,比如娱乐业、餐饮业就是这样被“唤”起的。第三产业跟这种奢侈消费是紧密相关的,在中国,尤其是受“公/大款消费”刺激而发展起来。
到了今天,“高薪养廉”作为政策已经处于积极实现中,其直接形式往往表现为“公务员加薪”。公务员提薪,在一定范围内,主要是行政级层意义上,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换句话说,公务员的高薪集中于行政顶端阶层,那么底层公务员便也有怠工的“合理根据”,而高层的“勤廉”与其薪资应成比例。但显然,行政效能与职务经济犯罪并不对立,二者仍然可以而且常常并存着。提高的行政效能并不能同时杜绝贪污行为,效能对贪污并无制止功能。
所以表面上贪污犯罪在数量上降低了,而且形式上大众不能对官员阶层的消费能力表示质疑,毕竟官员的工薪收入不可能公开,这又促进了贪污现象的泛化,随着高薪职务收入的合法化,经济犯罪却更隐蔽化了。“高薪”成了伪饰,也成了形式。高薪养成了,廉洁呢,在哪里?
所谓的“腐败促进经济”,就是指适度的贪污能够造成一批以职务权力占据部分国家资源的消费主体,这些以奢侈消费为形式的消费行为对扩大“内需”起到一定作用,从而对促进经济产生作用。由于“内需”是国家实体恒定的经济动力,它需要具有社会购买力的群体支撑,这就是中产阶层形成的理由。当前中国的中产阶层,基本上来自两个行业:官员阶层与商人阶层。官员阶层的外延是具有经济垄断能力的半国家企业实体,比如电信、铁路运输、电力、教育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