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受贿赂103万余元,挪用公款74万元,还驾车肇事致1死1伤,并在肇事后纵容别人顶包。昨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蔡甸区原区委书记王明先,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法庭认为,鉴于王明先在接受组织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庭还判决,王明先涉案的赃款赃物折合103.9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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