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为民服务不能“嫌贫爱富”
重庆公安机关将知名企业家列为特殊保护对象,既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也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职责不相符。
更让人费解的是,还冒出了一个“保护知名企业家联络办公室”可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依法管理社会,现在却要接受一个办公室的“协调”,是谁赋予这个机构如此大的权力?当为知名企业家提供特殊保护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所冲突时,基层民警是听“保护知名企业家联络办公室”的?还是依法办事?
“知名企业家”的衡量标准无非是财富的多少、社会地位的高低和影响力的大小,用金钱、名誉和地位来确定一个社会群体应当受保护的程度,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难免有“嫌贫爱富”的嫌疑了。